贷:银行存款68604.4外币交易
(1)外币购销业务。
[1]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汇或应支付的外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及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按照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例5-3】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境外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设备价款为250000美元,购入该设备时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0000x6.85)17125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50000美元)1712500
【例5-4】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美国购入某种工业原料500吨,每吨价格为4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进口关税为1370000元人民币,支付进口增值税256190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由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500x4000x6.85+1370000)150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619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000000美元)13700000银行存款3931900企业出口商品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销售收入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对于出口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发生的债权,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入账,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出口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发生的债权,按照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入账,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账户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例5-5】某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一批,价款10000美元,销售商品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收到。该企业对外币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核算。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80145
贷:主营业务收入6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45
(2)外币借款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例5-6】某企业从银行借入10000美元,借入的外币暂存银行。借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该企业对外币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核算。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美元)68500
贷:短期借款——美元户(10000美元)68500
还款时,按还款当时的市场汇率做相反分录。
(3)接受外币投资。
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对于资产账户,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对于实收资本的入账,有两种情况:
[1]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对实收资本进行折算,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资产按收到时市场汇率折算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
应说明的是,对接受外币资本投资业务,无论企业的记账汇率如何选择,对收到的外币款项,只能按收款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例5-7】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投入,但未约定折算汇率。中、外投资者分别于1月1日和3月1日投入3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该年1月1日、3月1日、3月31日和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1:7.81、1:7.75、1:7.73和1:7.30。假定该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折算。
接受外币投资的,如果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实收资本按合同汇率折算。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汇率,那么“实收资本”按收到投资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该企业该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金额=300x7.81+100x7.75=3118万元人民币。
【例5-8】某企业合资外方投资100000美元,收到外币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投资合同约定的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0美元)685000
贷:实收资本680000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5000
工商
1.工商登记2.内、外资企业年检3.税务登记4.发票业务5.办理出口退税6.社会保险7.住房公积金
1.工商登记
(1)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注销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公司的清算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内、外资企业年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应遵循如下内容办理年检。
(1)年检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凡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榷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该依法参加年检。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年检内容。
[1]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投资情况。年检中检查的企业投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以股东身份向其他公司法人的投资,或以联营者的身份在联营企业法人中的出资。
[3]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企业必须如实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的运用效益情况,向有关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4]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出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准时足额投入企业的资金数额。
(3)内资企业的年检。
[1]企业领娶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领榷年检报告书》。
《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年检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前置审批的重新认证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继续租赁协议。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公章。其他材料是指年检时,企业因某种情况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记或加盖年检戳记。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级”和“级”两种。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良好的企业定为“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级”。
[4]缴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4)外资企业的年检。
[1]参加年度检验的企业,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年检报告书原件。
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03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无须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
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外资企业联络表。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年检报告书》或《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之前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并准确填写。
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期。
企业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年检基本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5)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登记
3.1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1]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2]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2)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5]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3)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4)停、复业税务登记处理。
[1]停(歇)业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停(歇)业税务登记要求的,发给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呈转税务登记窗口后,当日内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办理延期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延期停(歇)业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窗口严格审核无误后,当日内为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
[2]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持原批准的《停(歇)业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榷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
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填报的《复业单证领取表》审核无误后,当日内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2]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