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额结售外汇项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

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结汇项目。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后,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代付或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不结汇项目。

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5]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6]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7]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外汇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1]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4]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5]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7]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3.2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1)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2)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情况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以上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削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3.3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

由于国家对外汇有着严格的控制,凡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作为出纳人员必须要熟悉了解有关外汇处罚规定。

(1)逃汇行为。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擅自经营外汇的行为。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其他。

[1]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账务处理

4.1外汇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属于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其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其特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外汇业务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按银行买入价、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的汇价产生的汇率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汇兑损益。

(4)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企业对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5)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即企业对外币业务在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

4.2卖出外汇

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当日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企业。由于“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是按实得人民币记账的,而“银行存款(外币户)”等外币账户是按当日市汇价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记账的,由此而产生的买入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即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账户和“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账户。有些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取得的外币收入必须及时地结售给银行,从而成为外币兑换业务。

【例5-1】某企业以业务发生日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2007年3月15日出口产品,售价1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价为$1=¥7.77。3月22日收到外汇并结售给银行,当日市场汇价$1=¥7.76,银行买入价为$1=¥7.71,实际收到人民币7710元。则3月15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x7.77)777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703月22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000x7.71)771

0财务费用50

贷:应收账款($1000x7.76)7760期末,对“应收账款”账户按期末市汇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账户。

4.3买入外汇

企业买入外币时,银行按卖出价计算并收取人民币。由于“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是按实付人民币记账的,而“银行存款(外币户)”等外币账户是按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记账的,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即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账户,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和“银行存款(人民币户)”账户。

【例5-2】某企业没有现汇账户,其外币业务的核算以业务发生日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某日企业为归还一笔1000美元的应付账款而向银行购入外汇,当日的市汇价为$1=¥6.85,银行卖出价为$1=¥6.86,企业实际付出人民币6860元。则1月15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x6.85)6850财务费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