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税务登记证的办理、使用及管理
出纳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事务时需要了解如下内容:
(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表明纳税人依法具有纳税义务,并已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的1个月内,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逾期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文件。
[7]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发给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好表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输入电脑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员代办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换证工作一般为3~5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证件和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税务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规定。
[1]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领购发票。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7)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补发。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1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
验证、换证工作既是对税务登记情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对税源基本情况的调查,并且清理漏管漏征户,检查处罚违反税务登记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4.发票业务
4.1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在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和因经营范围变化需增减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时,纳税人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起报送的还有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记录:领购发票记录、自印专用发票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领购簿”上的记录,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必须按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购买或印制发票,当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产、破产、吊销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发票领购的流程。
发票领购流程
4.2填开发票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或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2]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主要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4.3保管发票
发票的保管,是指对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作废的发票进行专门保存管理,确保其安全的全过程。
(1)发票保管制度。
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1]专人保管制度。就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日常领发等工作。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并严格岗位责任考核。
[2]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存放发票,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存放,以有利于发票存取和盘查。
[3]专账登记制度。就是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账、表反映发票领、用、存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4]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清点库存发票和缴销发票存根的种类和数量。
核对已发出尚未缴销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
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资料、物品不符,应责成原发票保管人员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5]定期盘点制度。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填报《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确保发票账实相符。
(2)空白发票的保管。
[1]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要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保管,做到防盗、防失、防潮,确保发票安全。
[2]用票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发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保管人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发发票,必须注明领发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员签章。
(3)作废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发票作废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收缴。
(4)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为5年。在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损毁。
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使用需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分发票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现场销毁。
(5)封存发票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封存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设立专柜保管;纳税人重新开业办妥手续后发还封存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登记缴销记录。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4.4缴销发票
普通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
(2)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3)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时,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4)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1]《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2]遗失证明的材料。
[3]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4]普通发票领购簿。
(5)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纳税人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领购簿》,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6)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榷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4.5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税法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经营、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开具限额、被依法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外埠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确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1)代开普通发票。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发生属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业务发生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娶填写《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出具的购货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办理出口退税
(1)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凭证。
[1]购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纳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再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报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其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通知单回执后,才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的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6个月内。
[2]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订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地(市)的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7]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已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6.社会保险
6.1社会保险概述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的属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3)社会保险的特点。
[1]保障性。
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险,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4)社会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
[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增强劳动者体质。
[3]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4]为社会、为基层服务,方便群众生活。
[5]实行收入再分配,适当调节劳动分配,保险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社会保险分类及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险种为五种,分别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是企业,四个险种必须要上,如果是事业单位,则需上失业、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3]各险种的收费时间均为每月的月初,收缴的方式主要采取银行托收、支票和现金。如果单位对某一个职工没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可由单位为该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6.2社会保险的办理及缴纳(以北京市为例)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榷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1)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登记证》。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佣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2]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名册。
[5]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