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第一宗罪是买卖炸药

《起诉书》的第一部起诉的是34个嫌疑人,接下是另外两个嫌疑人。

被告人黄文雄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该院于1998年8月27日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蔡智杰抢劫一案,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终结,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该院于1998年9月25日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从《起诉书》上可以看到,这两个嫌疑人的案件,结案相对晚一点,所以移送也晚一点。因此,在《起诉书》就另列了。这样,《起诉书》一共起诉了36名嫌疑人。

接下来,《起诉书》列出了以上被告人经过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首先起诉的是“非法买卖爆炸物”。

现查明: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子强向被告人钱汉寿提出购买爆炸物,安排被告人刘鼎勋与其联络具体事宜,并先后指示刘鼎勋向钱汉寿支付了10余万港元。

1997年11月,钱汉寿回到广东省汕尾市,找被告人江才古非法购买炸药,江才古又介绍给被告人江荣长,当江荣长收到钱汉寿交付的1万港元后,从被告人余船处非法买入炸药818·483公斤、雷管1997支、导火索1627英尺等爆炸物,并与江才古一起运送到钱汉寿在汕尾市四马路南3号的住处。

钱汉寿将爆炸物分别改装在四十个泡沫箱内,并于1998年1月7日,指使被告人黄文雄押运至珠海市伶仃洋附近,驳接到被告人钱汉业的船上运往香港。

次日早上,钱汉寿又联系钱汉业要其提供货车,将已运至鲤鱼门码头的爆炸物转移至货车上,运至油塘湾附近,交给约定接运的刘鼎勋;接着,被告人刘国华驾驶该辆装有爆炸物的货车至流水响上窝村95号后,与张子强、刘鼎勋和汪凤琪、刘卓勋一起搬卸入屋;当天中午,张子强又伙同刘鼎勋等人将爆炸物转移至马草垄94号储存。

《起诉书》首先起诉的是张子强买炸药和偷运进行香港的犯罪事实。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对事实的认定非常严谨,时间、地点、参与人与过程,一一列明。炸药的重量精确到“克”,这是采纳了香港警方收集的最后证据,而不是涉案人员钱汉寿、江荣长、余船等人在交待中所说的一吨。

紧接着,《起诉书》起诉的就是本故事的核心“李嘉诚儿子被绑架”的犯罪事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