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350发子弹和560发子弹,其定罪有多大的差别。我也好奇,事过这么长时间,黄英德对子弹的数量,记得这么清。其实,这些子弹经过数次抢劫、绑架,叶继欢和马尚忠的使用,再加上内地香港两地的运输、埋藏,又经过两个犯罪集团的周转,最后也无法准确核实了。
黄英德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黄英德非法买卖弹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也就和黄英德自辩矛盾了,因为黄英德都承认了有350发子弹。
何志昌否认参与绑架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何志昌犯绑架罪证据不足。
何志昌是没有直接参与绑架,但他不但知情而且一直在为绑匪服务,你如果和绑架没有关系,你怎么分了1500万的赎金?你的那个盒饭,值那么多的钱?
何志昌拿钱的时候,一定没想到后来是这个结果。
黄文雄辩称事后才知道所运输的是炸药。其辩护律师认为,黄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侦查,且属初犯,要求对黄从宽处理。
黄文雄知不知道帮助钱汉寿运的是炸药,只有他自己和钱汉寿知道。但,当时炸药的包装箱上,确实被钱汉寿写着“大带”、“小带”,即大带鱼,小带鱼的意思。
刘国华否认其知道所运输的是爆炸物,并否认与同案人搬卸炸药入屋。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国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证据不充分。
刘国华就是刘鼎勋的弟弟,这之前没有发现参与张子强犯罪集团任何犯罪活动,只是参与这一次搬运炸药。
余船辩称其买卖爆炸物所获利润归单位分配,是职务行为;案发后能自首。其辩护律师认为,余船无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违法买卖爆炸物是余单位的经营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起诉书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请求查清余船是否自动投案,且考虑案发当地的实际,对其行为不作犯罪追究。
余船的情况有点特殊,也是法庭上辩护的焦点,余船一直声称买卖炸药是单位行为,因为这个炸药经销点不是他个人的。他也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
余船的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可我觉得他可能确实不知道钱汉寿买炸药的目的,因为出面买炸药的是承包采石场的江荣长,江荣长为开采石头,常在余船处买炸药。
江荣长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荣长是从犯,要求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江才古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江仅有介绍、引见买卖炸药的行为,《起诉书》指控江才古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
张志烽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不是主犯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张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