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简穆状告周枫奸未成丁官奴」一案,周枫因为是未遂,周枫被判:杖十(赎铜十斤)。
同时,「周枫杀一幼童,童数名」的案子由宗正寺接手,御史台从中协理。御史台的介入是个信号——圣人要处理周枫。
直到这时,白县令才对「寿郡王府状告简穆殴伤周枫」一案做出判决。
白县令等到周枫奸杀幼童的事爆出来时才对简穆进行判决,对简穆而言无疑是最好的时机。
简穆再次被提审时,白县令以两个理由为简穆减了刑。一是简穆未至中岁——16岁,另外就是刘大壮归案,案卷上有举报人「看了海捕文书上的画像才认出刘大壮」的记述,不管这句记述是真是假,反正这给了白县令为简穆减刑的理由。
简穆最终被以因救人心切,误殴伤皇家宗亲:杖十五,徒半年(赎铜五斤)。
简穆听完全部判词后才知道,自己之前看律书推断的「杖四十,徒三年」算错了,周枫与圣人已经到了缌麻,即第五服亲,所以,若原原本本按照律书判,应该是「杖三十,徒一年半」。
白县令给简穆减来减去,就减成了「杖十五,徒半年」,最后白县令又因为周枫有罪,徒刑允许简穆用钱赎了。
简穆被按在条凳上时,努力抬头看向那个「秦镜高悬」的牌匾,一时心绪复杂。
不过,等第一杖落到身上时,简穆对律法与公正的各种想法就被敲没了。
简穆死咬着牙才没哭喊出来,顺着额头流下的冷汗却仍然染红了简穆的眼角。简家肯定是打点过了,但是等十五杖打完,简穆还是觉得自己快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