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好说歹说,最终也不能说服院长,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回局里,让警局的负责人和院长对话。
也不知道负责人是怎么劝说,或者是许下了什么保障,医院院长才勉为其难的答应了下来,给他们批了申请书。
拿到申请书返回办公室,女人的身体检查报告正好送了过来。
医生大致看了一下,便摇摇头,将报告放在了一边。
检查报告只是一个科学性的证明,事实上,即使没有做检查,医生自己也预料到了女人的伤势情况。
脊柱神经受伤,下半身触感反应基本失灵,致使患者永久性的半身瘫痪,即使通过医疗复检,也基本没有康复的可能。
报告书上简简单单的一行字,几乎就是判了女人的死刑。
伤情鉴定必须由医院负责出面,单凭医生一个人,还没有这个法律资格。
所以,鉴定申请书上必须有院长本人签字盖章才行。
一般来说,即使是国家正规的公立医院,也是不轻易给人做伤情鉴定的。
一份鉴定书的分量是小,但它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却大,再加上又是以整个医院的名义开具,不像私人那样随意,其中难免还有一些麻烦的地方。
如果一家医院开具的伤情鉴定书,被人恶意的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
比如说,两个人打架,其中一个人被打成了重伤,要求医院给他开具了伤情鉴定书,然后拿着这份鉴定书去敲诈打伤他的人……
万一事情闹大了,那就连医院本身也会惹上麻烦,说不定还会被污蔑成是帮凶,被人告上法庭,对医院的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医院做完伤情鉴定之后,病人本身的情况突然出现恶化……